《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日前由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發布實施,原《中國名牌產品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據了解,《辦法》中對名牌產品的組織管理、申請條件、評價指標、評價程序、監督管理進行了具體規定。對不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入世新形勢要求以及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規章進行了及時的修訂和廢止。
新辦法規定,申請中國名牌產品必須具備8項條件:一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二是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于國內領先地位,并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產品前列;三是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本行業前列;四是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行業之首;五是產品按照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我國標準組織生產;六是企業具有完備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七是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八是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程度高。
新的管理辦法與原試行的辦法在第五和第七條有所區別。原辦法第五條規定"產品按照具有國際先進水平和標準組織生產",在入世之后,中國在標準制定方面更科學,并日益與國際接軌,因此新辦法改成?quot;我國標準"。另外,原辦法第七條沒有提到企業"未出現重大質量事故",這表明我國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的要求將更加嚴格。
此外,新頒布的《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還規定有六種情況不能申請中國名牌產品,包括:使用境外商標的;列入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及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等管理范圍的產品未獲證的;在近三年內,有被?。ㄖ陛犑?、自治區)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判為不合格經歷的;在近三年內,商品檢驗有不合格經歷的,或者出現出口產品遭到國外索賠的;近三年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屬實的;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據了解,中國名牌產品不搞終身制,評選不向企業收費,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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