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七年的“再生能源條例”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臺灣能源幾乎都仰賴進口,自應致力發展替代能源,尤其是綠色再生能源;但是,此一政策必須做到業者、當局、用電戶三贏,始能永續經營。
以目前“經濟部”規劃的方案看,倘若不計代價,當局提升再生能源比率的政績數字可望達成,業者獅子大開口要求一度八元收購也可保證獲利,唯一可憐的是用電戶,只能等著漲電價;這不是發展再生能源可長可久的做法。
談再生能源不能不談日益緊迫的國際減碳壓力,今年底京都議定書效期屆滿,十二月在丹麥哥本哈根將簽署新的協定,進入后京都時代,國際減碳壓力必將更形遞增。不太光彩的是,目前臺灣在國際上的確是以二氧化碳排放量多、增加快速聞名。
再生能源條例規范大致有兩部分,一是發展綠能產業,另一是鼓勵臺人使用再生能源。發展以外銷光電板、風機、LED等設備及產品為主的綠能產業,應該大力鼓勵,一方面可創造產值,另方面京都議定書的“碳匯”機制歸投資方所有,外銷實績可先累積一筆“碳匯”來因應日后國際要求臺灣減碳的壓力。
至于鼓勵臺人使用綠色能源方面,則務必要誠實面對環境條件的客觀限制,進而對能源使用者制訂合宜的獎勵方式,并對能源業者訂出合理的躉購價格。“經濟部”切不可為了一味追求提升再生能源比率的政績數字,而忽視臺灣發展綠能的客觀條件限制,做出勞民傷財的決定。
鼓勵使用再生能源方面,例如太陽能,成功嶺、恒春、澎湖等地,一年晴日超過兩百天,也許適合發展太陽能光電系統;但是如基隆、宜蘭,每年雨日遠超過晴日,砸大錢去獎勵使用太陽能則不合宜。此外,都會區高樓林立,落塵量高,太陽能集電板裝置在大樓頂上,清潔不易,發電效率會因積塵而大打折扣,這因素也得列入考量。
開發風力發電,風場是最大關鍵。西部濱海地區是有條件不錯的風場適合開發風能,但問題是臺灣優質的風場已被先投入的外商風電集團取得的差不多了,本島幾乎沒有什么適合發展風力發電的剩余空間;再者,風電引發的景觀、生態破壞以及干擾候鳥等問題最近甚囂塵上,也應列入考慮,不能一廂情愿硬推發電數字。
再生能源能否成功的另一個關鍵因素是制訂再生能源躉購費率,亦即電價。目前太陽光電業者已喊出每度至少八元的天價,風能業者也上喊四元,這些價格都大大超出目前平均售電每度兩元一角五的價格。再生能源業者這么喊,其實反映出臺灣目前發展再生能源的條件并不成熟,才需要當局以“保證價格”來收購。“經濟部”如果接受能源業者喊價要臺電保證收購,臺電勢必會納入發電成本而以調漲電價來因應;日后再生能源比例越高,用電戶荷包失血愈大,這等于是壓榨用電戶來供養能源業者,完全不符公平正義。
保證價格收購只會扭曲發展再生能源的本意。再生能源本來是環保、綠色的,卻因為收購的保證價格太誘人,吸引一些打著環保旗號的能源商人競相投入,龐大的發電能量加上保證收購,可能造成乞丐趕廟公,迫使臺電原本的發電設備閑置。過去以同樣手法獎勵的汽電共生發展政策,到現在還尾大不掉,豈可不慎。
更不合理的是,再生能源業者絕口不提“碳匯”收入。京都議定書設定碳匯歸投資方所有,換句話說,再生能源業者除了有當局保證價格收購的豐厚收入,還可依發電量賺得一筆碳匯在國際碳市場交易;以目前碳匯的價格,這絕對是可觀的收入。因此,“經濟部”在制訂躉購價格前,一定要界定碳匯的歸屬。碳匯若歸公,是一種躉購價格;碳匯若歸業者,則應是另一種價格。
期待綠能產業成為“兆元”產業,但前提應是業者、當局、用電戶三贏,這是“經濟部”必須堅持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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